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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9316743-5/2024-04002 分类: 土地征收
发布机构: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名  称: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椰合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项目集体土地拟征地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椰合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项目集体土地拟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椰合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位于S81海口联络线东侧,西起S81海口联络线,东至新大洲大道,全长561米,宽度40米,用地总面积约39.35亩。本次拟征收凤翔街道办红星村委会集体土地33.39亩具体征收范围最终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问题的请示》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2021〕11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

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莫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816981。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40号。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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