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海口琼山凤之翔农产品商行经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芒果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5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订单编号:1300767014232837906)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螺进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样,共抽样芒果螺8份(500g/份),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芒果螺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o:FS23100388004)显示,上述被抽检芒果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经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由当事人徐扬思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送达1份《检验报告》(No:FS2310038800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2023年10月15日抽检同批次芒果螺,并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当天对上述批次芒果螺进行召回。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15日按照美团外卖平台芒果螺订单(订单编号:1300767014232837906)8斤的数量,从海口市琼山区培龙市场一个水产品摊购进了一部分芒果螺,又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农贸市场一个水产品摊购进一部分芒果螺,共计8斤芒果螺,当事人记不清具体是从哪2个水产品摊购进芒果螺,也记不清从2个水产品摊位分别购进芒果螺的斤数和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为46元/斤。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芒果螺进货单据,供货商相关资质复印件和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综上,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抽检不合格芒果螺进货来源,导致不合格食品无法溯源,且当事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销售氯霉素项目不合格芒果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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