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问答
2021年11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问:市政府出台《办法》有哪些背景?
答:一是落实中央、省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中也明确指出:“各市县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制定《办法》,有利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推动海口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二是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关注度高,村干部指定承包人、低价承包、优亲厚友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严重破坏农村产权交易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亟需通过出台《办法》,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回应社会关切。
问:什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经营权。
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三)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四、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
(二)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四)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七)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互换、转让、出租、转包、入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
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问:哪些情形禁止流转交易?
答: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问:流出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流出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转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流出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流出方主体资格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证、第二轮承包有效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需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土地流转的书面证明;
(六)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答:(一)流转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流转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转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四)流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依据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当地区域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指数为依据;流转价格低于区域土地流转价格指数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问:如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
答: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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