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2号建议协办情况的函
市公安局:
林贵营代表提出《关于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存在问题及治理的建议》(152号)收悉。我委已认真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1月25日,我委与市公安交警联合发布通告,一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海口暂不发展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二是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电动自行车种类,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应当按照《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未悬挂号牌、违法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三是请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对已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收回。目前,市面上没有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
二、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8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要求和《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执行)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由于相关执法主体的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省交警总队对违规车辆查处机制的改变等原因,我委将原由市城管委和各区城管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责全部调整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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