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营商环境问题核查
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山府办〔2022〕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海口市琼山区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实施细则》经8月15日十六届区政府第14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杜春霖,电话:65803643)
海口市琼山区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推动解决营商环境问题,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琼山区营商环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对涉及营商环境办件及时认领签收、认真核查处理、按时报送情况,根据《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办法(试行)》《海口市绩效考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商环境问题办件,主要是指涉及琼山区辖区由省、市营商环境专班转办或由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营商办)直接受理的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核查办件。
第三条 区营商办负责琼山区营商环境问题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工作,建立健全与区营商环境成员单位为主体的联动核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与区政府办、区效能办等部门的联动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问题涉及的辖区和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营商环境问题处理机制,接受区营商办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区营商办负责审核反映问题,并根据责任归属合理确定承办责任单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应根据职责作用主次情况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或挂点区领导作为该办件的责任区领导。
第六条 办件责任单位对区营商办转办的营商环境问题,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区营商办报送责任区领导、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3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进展情况;10个工作日内以红头文件形式报送办件结果,主要涉及问题诉求、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对办件无法协调处理的,需提出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处理建议。对办理时限另有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并明确办结时限,按时报送后续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条 办件原则上应于1个月内予以办结销号,因涉及问题复杂,部门较多,存在历史因素等原因,超1个月无法办结的,应将办件推进情况向责任区领导汇报,由责任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召开专题会、现场调研等方式推动解决;经责任区领导协调后超2个月仍无法办结的,需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区营商专班召集人)汇报,调动各方力量推动解决;相关职责不在本辖区范围或经多方协调联动处置后已超3个月仍无法办结的,应将办件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区政府名义专题报告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营商环境问题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台账管理、限期办结、全程跟踪、对账销号、定期分析制度。办件责任单位应建立规范高效的营商环境问题快速核查办理机制,迅速查明基本事实,制定问题解决方案,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可申请办结:
(一)反映问题得到解决的;
(二)经核查,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三)反映问题经多方努力且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但相关单位已提出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明确问题解决措施、时间步骤和办结期限的。
第十条 相关单位申请问题事项办结的,需报区营商办审查。相关单位核查进展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诉求人反馈,对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办结事项,应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营商办负责指导和跟踪督办办件的办理情况,并跟进省、市营商环境专班后续办结销号情况。
第十二条 核查办理营商环境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对历史遗留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依法依规相结合,积极推进问题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具有代表性、导向性、警示性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发挥典型案例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和预防作用。
第十四条 区营商办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意见。对问题核查处理工作积极主动、推动问题解决效果好的单位应给予表扬激励。对消极懈怠、工作推进缓慢的单位可发督办函进行督办提醒,经督办提醒落实效果差的单位在区政府专题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件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相应责任追究:
(一)对营商环境办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或推诿扯皮的;
(二)经区营商办明确职责后责任单位仍存在推诿情况的;
(三)未按时限要求报送造成工作滞后的;
(四)未认真核查处理,或敷衍了事报送处理情况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责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办件处理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办件处理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一)首问责任单位未履行首问责任制度而推诿扯皮,致使办件久拖不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办件诉求问题久拖不决且未制定具体解决方案,造成诉求对象上访、社会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影响的;
(三)被省营商环境专班列为负面典型案例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应当予以问责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轻重确定具体问责方式。问责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有关问责书面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报送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 区营商办对办件处理情况开展日常督查和定期评价,将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和信息报送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效能办将办件涉及单位督办情况纳入该单位的年终绩效考评结果,办件处理情况重点考核办件比重、信息报送、提醒督办、工作配合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 区营商办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核查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标准,完善核查档案,确保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工作规范有序、准确高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琼山区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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