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