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杜良瑜,电话:68723616)
海口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琼农字〔2022〕101号)精神,有效发挥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落实生猪稳产保供,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联动迅速、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琼农字〔2022〕101号)精神,确定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4.09万头,最低保有量为3.68万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能繁母猪保有量任务分解下达各区(详见附件1)。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各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畜牧行业统计监测数据测算得出。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生猪产能调控的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50%区间(含95%和150%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或150%—170%区间(含90%和17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等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时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50%—170%区间(含17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7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区两级政府采取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区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函,督促采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7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指导养殖场(户)优化生猪产能结构,及时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琼农字〔2022〕101号)要求,确定我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为104家。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区2021年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报送的在产规模猪场(户)占全市在产规模猪场(户)的比例,结合现有生猪规模养殖项目建设进度,将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市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区(详见附件1)。各区要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监测,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常态化监测规模猪场(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农业农村厅将于2022年4月15日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附件2)。获得挂牌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生猪存栏、出栏等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四、扶持政策
(一)巩固生猪生产基础。我市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全部纳入生猪应急保障生产基地,各区要对本辖区内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各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应大于1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在信贷投放、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重点倾斜。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深入推进实施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简化赔付流程,及时足额理赔。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培育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配套发展的全产业链项目。加快淘汰低水平养殖,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生态绿色养殖,推进生猪养殖场升级改造。持续开展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与屠宰场加强供销合作。强化畜牧业宣传推介和促销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优质优价”,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鼓励、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生猪产能的政策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考核。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及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分解下达和督促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将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适时建议将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纳入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和“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二)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发布生猪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信息,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区结合实际开展生产监测并向我局和区政府反馈相关数据。各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保持政策稳定。稳定现行有效的用地、环保、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殖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殖场(户)过度淘汰母猪,损害生猪基础产能。
(四)做好生产指导。各区要充分发挥生猪行业协会和规模企业作用,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形势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猪群结构,优化生猪产能。指导养殖场(户)持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推进科学健康养殖,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五)适时动态调控。随着“调猪向运肉”转型升级不断推进,生猪跨省调运将逐步减少,猪肉供应仍存在风险隐患。各区积极提升我市生猪自给率和规模化率,高质量提高生猪养殖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各区生猪产业发展趋势以及生产供应形势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各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指标,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各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3.海口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