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让群众了解本机关的职能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机关各部门、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传单、报刊、上墙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有服务项目的部门、单位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第五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单位,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部门、单位的职能状况。
第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 区机关各部门、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接待办事和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第八条 区机关各部门、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管理部门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