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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3-00083 分类: 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名  称: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美处〔2022〕41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美处〔2022〕417号

当事人:海口美兰宜千家超市;

经营者:钟菲菲;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八号杭州大厦A栋8-9号2间铺面;

经营范围:百货、日用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文具、海南特产、水果零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REB9Y2K。

2022年11月10日,根据厂家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八号杭州大厦A栋8-9号2间铺面的海口美兰宜千家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的货架上和冰箱内存放的一批“尖锋动力”苏打酒(详见财物清单0001445号)的包装、标识及装潢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报分局领导批准暂扣上述商品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从美团优选平台上购进86瓶“尖锋动力”苏打酒并用于销售,该批商品每瓶购进价为10元,预售标价为每瓶13元,上述商品尚未售出即被我局依法暂扣。该批商品货值共计1118元;经“动力火车”苏打酒生产商(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尖锋动力”苏打酒的本体包装、装潢与其于2015年7月16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5-F-00207466)]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识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11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11月10日,在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八号杭州大厦A栋8-9号2间铺面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1份,拍摄相片4张,证明案件的来源和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建立进货台账和供货商信息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苏打酒的本体包装、装潢与权利人于2015年7月16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5-F-00207466)]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识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事实。

当事人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识相近似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美处〔2022〕4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商品:“尖锋动力”苏打酒86瓶;

二、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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