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 职务:区长。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8号,联系电话:(0898)65220633。
被征收人:陈继财、陈秋芳
房屋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后坡村(征收现场编号:CE142)。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6日发布《关于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四期)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海美府〔2020〕99 号),决定依法征收美兰区演丰镇 610.2 亩集体土地含村庄集体建设用地31.83亩(以权属确认图为准)。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部门为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后坡、东排、下园村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后坡村(征收现场编号:CE142)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 15.98平方米、附属物石板硬化 2.47 平方米、硬化 8.26 平方米。经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砖木结构房屋评估单价为1200元/平方米,房屋成新率为60%,装修补偿单价为50元/平方米(包括房屋的重置单价和成新率)、附属物石板硬化评估单价为150元/平方米、硬化评估单价为 100元/平方米。有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下园村、后坡村、东排村片区)改造项目评估分户表》(琼宇估字[2022]009号-07Q)《现场调查表》《产权调查表》《房屋位置图》及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为凭。
因被征收人原因,征收现场编号:CE142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为保证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后坡、东排、下园村片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后坡、东排、下园村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陈继财、陈秋芳坐落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后坡村(征收现场编号:CE142)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后坡、东排、下园村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根据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后坡、东排、下园村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1.房屋及装修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 12304 元。
2.附属物征收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 1196 元。
上述项合计为人民币13500元;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中国银行海口文明东支行,开户名: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账号:266274780942。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选择的房屋置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 25 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在发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发放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人将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后坡村(征收现场编号CE142)房屋腾空交付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起计付。
四、限被征收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自行搬迁,将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后坡村(征收现场编号:CE142)房屋腾空交付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拆除。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及《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