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 职务:区长。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8号,联系电话:(0898)65220633。
被征收人:美兰旺穗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黎传文。
附属物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三角村(征收现场编号:G22)。
因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物流产业配套路网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7日发布《关于海口美兰临空经济产业园项目征收美兰区演丰镇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依法征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范围内集体土地6257.95亩(以权属确认图为准)及房屋附属物等。
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部门为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海
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属物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三角村(征收现场编号:G22)附属物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附属物砖铁127.96平方米、硬化地面202.33平方米。经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该附属物砖铁评估单价650元/平方米、硬化地面60元/平方米。有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物流产业配套路网项目(原临空三期)云美西三路(第二批)》(中兴华房估字[2020]第01005-G21号)、《现场调查表》《产权调查表》、《房屋位置图》及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为凭。
因被征收人原因,征收现场编号:G22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为保证临空经济区物流产业配套路网项目(原临空三期)、京东项目二期(LK09-10-02 地块)、邮政项目二期(LK09-06-01地块)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美兰旺穗食品厂坐落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三角村(征收现场编号:G22)附属物实施征收,按照《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根据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海口市美兰临空经济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1.附属物征收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95314.00元。上述项合计为人民币95314.00元,全部存储于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文明东支行。
三、限被征收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办理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交付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拆除。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及《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