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1月1日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江东院区补征地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范围内,集体土地1650.54平方米(约合 2.48亩),属于灵山镇农民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琼府〔2020〕45号文及原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
3.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五、公告期限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灵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征地实施单位:美兰区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6523957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