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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2-03848 分类: 部门文件;通知公告;业务工作;其他信息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美兰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污水处理厂项目拟征地公告
文  号: 海美府〔2020〕56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污水处理厂项目拟征地公告

海美府〔2020〕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1月1日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海口市美兰区灵山污水处理厂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范围内,集体土地102.64亩(含村庄集体建设用地49.86亩),属于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大统上、大统下、扶儒、尚贤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详见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琼府〔2014〕36号文及原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
    (三)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五、公告期限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灵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征地实施单位:美兰区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2-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6523957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 23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 23日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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