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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2-03879 分类: 部门文件;政策文件;规划计划;公文直通车;通知公告;业务工作;其他信息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美兰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6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公告(海口临空经济区水系整治工程—I期治理工程项目)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公告(海口临空经济区水系整治工程—I期治理工程项目)

无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1月1日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海口临空经济区水系整治工程—I期治理工程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范围内,集体土地21.06亩,属于美兰区灵山镇晋文村委会、儒范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详见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琼府〔2014〕36号文及原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
    3.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
    -1-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五、公告期限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灵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征地实施单位:美兰区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王旭文
    联系电话:6523957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 2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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