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 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李宗来、李凤珍、廖丽、杨硕、廖都、黄立华、杨海昭、廖锡万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大同里389号
因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需要,征收人已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海美府〔2020〕128号),决定对李宗来、李凤珍、廖丽、杨硕、廖都、黄立华、杨海昭、廖锡万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李宗来等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琼96行初120号)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琼行申141号)要求,需对李宗来在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演丰镇安置地项目范围内被征收的涉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争议较大,双方共同委托从法院提供的20家评估公司中抽选出的海南鼎诺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征收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8453258.68元。征收人认为海南鼎诺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李宗来在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演丰镇安置地项目范围内被征收的涉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明细表》第4页序号1、2的平安树、序号3的散尾葵,第5页序号1、2的平安树,第6页序号3、4、5的发财树,第7页序号1、2的龙血树,第8页序号1的鸡蛋花,第9页序号1的平安树、序号2的龙血树以及第10页序号1的平安树计量单位适用不当,导致评估价格虚高,因此决定对该部分不予采纳。征收人认为应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年修订)和《海口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盆装、袋装苗均按照亩数进行计算,考虑到保护性施工对该种植户有一定的损失,同意按照花卉切叶或切枝迁移类最高补偿标准8300元/亩对上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即:
一、第4页序号1、2平安树合计6.2亩,公司评估价格为172250元(48000元+124250元=172250元),按8300元/亩计应为51460元(6.2亩×8300元/亩=51460元),即应扣减120790元(172250元-51460元=120790元);序号3散尾葵1.13亩,公司评估评估价格为107310元,按8300元/亩计应为9379元(1.13亩×8300元/亩=9379元),即应扣减97931元(107310元-9379元=97931元),合计应扣减218721元(120790元+97931元=218721元)。
二、第5页序号1平安树5.76亩、序号2平安树4.1亩,公司评估价格合计为310995元(189720元+121275元=310995元),按8300元/亩计应为81838元(5.76亩×8300元/亩+4.1亩×8300元/亩=81838元),即应扣减229157元(310995元-81838元=229157元)。
三、第6页序号3发财树0.47亩,序号4、5发财树合计1.25亩,公 司 评 估 价 格 合 计 为 161280 元 ( 39180 元 +89600 元 +32500 元=161280元),按8300元/亩计应为14276元(0.47亩×8300元/亩+1.25亩×8300元/亩=14276元),即应扣减147004元(161280元-14276元=147004元)。
四、第7页序号1龙血树7亩、序号2龙血树0.86亩,公司评估价格合计为1572780元(1559860元+12920元=1572780元),按8300元 / 亩 计 应 为 65238 元 ( 7 亩 × 8300 元 / 亩 +0.86 亩 × 8300 元 / 亩=65238元),即应扣减1507497元(1572780元-65238元=1507497元)。
五、第8页鸡蛋花5.45亩,公司评估价格为2302630元,按8300元/亩计应为45235元(5.45亩×8300元/亩=45235元),即应扣减2257395元(2302630元-45235元=2257395元)。
六、第9页序号1平安树12.58亩,公司评估价格为394275元,按8300元/亩计应为104414元(12.58亩×8300元/亩=104414元),即应扣减289861元(394275元-104414元=289861元);序号2龙血树3.43亩,公司评估价格为111750元,按8300元/亩计应为28469元(3.43亩×8300元/亩=28469元),即应扣减83281元(111750元-28469元=83281元),合计应扣减373142元(289861元+83281元=373142元)。
七、第10页序号1平安树12.55亩,公司评估价格为357600元,按8300元/亩计应为104165元(12.55亩×8300元/亩=104165元),即应扣减253435元(357600元-104165元=253435)。
综 上 , 合 计 应 扣 减 4986351 元 , 即 最 终 评 估 价 格 应 为3466907.68元(8453258.68元-4986351元=3466907.68元)。为保证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对被征收人李宗来、李凤珍、廖丽、杨硕、廖都、黄立华、杨海昭、廖锡万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最终价格部分采纳海南鼎诺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果,被征收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货币补偿金额为3466907.68元,全部存于户名:海口市美兰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2201021409200193111;开户行:工行美舍支行账户内。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