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 职务:区长。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 8 号,联系电话:0898-65220633。
被征收人:林志财,住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传忠社区居委会长排村。
林书福,住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传忠社区居委会长排村。
林书彬,住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传忠社区居委会长排村。海口市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发布《关于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收回桂林洋农场 523208.07 平方米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收回桂林洋农场 523208.07 平方米(合 784.81亩)国有土地。收回土地位置:海口市桂林洋农场(以权属确认
图为准)。被征收人房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传忠社区居委会长排村,在收回土地范围内,现场编号为 QC105,建筑面积为90.36 平方米。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在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提供两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购买回迁安置住宅。
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将按照第(一)种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分户报告》(中兴华瑞寰房估字〔2023〕第 02055-QC105 号)及《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如下:
1.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170211.52元。
2.搬迁补助费1987.92元。
3.设施(水表、电表、空调等)迁移补助费。根据最终核实情况,按照《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4.发展贡献奖励 407704.32 元。
5.按时签约奖励 18072 元。
以上款项包括了共有产权人林书彬等户已领取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 37440 元、搬迁补助 440 元、发展贡献奖励90240元和按时签约奖励 4000 元(林书彬等户已将单独属于自己所有的建筑面积 20 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分割出来并签了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相应补偿款项)。在结算时应扣减林书彬等户已领取的款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上述补偿款项将在被征收人搬迁之前支付,第3项费用将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经核实后支付。
(二)购买回迁安置住宅方式
根据《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分户报告》(中兴华瑞寰房估字〔2023〕第 02055-QC105 号)及《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如下:
1.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 170211.52 元。
2.搬迁补助费 1987.92 元。
3.设施(水表、电表、空调等)迁移补助费。根据最终核实情况,按照《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4.发展贡献奖励 407704.32 元。
5.按时签约奖励 18072 元。
6.按照购买的回迁安置住宅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 24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拨付时间自被征收人将征收现场编号QC105 房屋腾空交付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起计付,临时过渡补助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7.按照购买的回迁安置住宅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住宅产权登记补助。
以上款项包括了共有产权人林书彬等户已领取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 37440 元、搬迁补助440元、发展贡献奖励90240元和按时签约奖励4000元(林书彬等户已将单独属于自己所有的建筑面积 20 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分割出来并签了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相应补偿款项)。在结算时应扣减林书彬等户已领取的款项。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回迁安置住宅方式的,应当从上述补偿款项中扣减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安置住宅应支付的购房款,剩余款项在完成结算后支付。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安置住宅应支付的购房款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的差额及设施(水表、电表、空调等)迁移补助费等项目按照《琼港经济合作社海口示范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
安置住宅位于桂林洋桂云三路汇兴园、汇福园安置社区指定区域(属于祖屋的安置在汇兴园第 13#、14#、16#的 70 户型单元)。
二、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桂林洋支行 ,户 名 :海口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账 号 :21293001040002952。
三、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迁出并腾空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传忠社区居委会长排村现场编号为QC105 的房屋,将其交付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