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 职务:区长。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 8 号,联系电话:(0898)65220633。
被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一队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3016235041。
被征收房屋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村委会民联村民小组(征收现场编号:ZD55)。
被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二队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3976478083。
被征收房屋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村委会民联村民小组(征收现场编号:ZD55)。因海口市江东新区景达路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 2021年11月2日发布《景达路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8.53亩(其中农用地 28.34 亩,建设用地 0.19 亩),属于灵山村委会琼庄一、琼庄五、琼庄八、民联一、尚贤、大统上、大统下、扶阳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本次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为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本项目执行《海口市江东新区景达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村(征收现场编号:ZD55)房屋及附属物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经海南思马特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对象房产总价格合计人民币 633053元(大写:陆拾叁万叁仟零伍拾叁元整)。有《海口市江东新区景达路项目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琼思房估字〔2022〕第 1544-ZD55 号)、《现场调查表》、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为凭。
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征收人商谈征收事宜,但被征收人至今不愿与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此,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申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及依据本项目执行的《海口市江东新区景达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一队村民小组、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二队村民小组坐落于民联村(征收现场编号:ZD55)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按照《海口市江东新区景达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海南思马特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依据《海口市江东新区景达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1.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 633053 元。
2.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 1851.08 元。
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中国银行海口文明东支行,开户名: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账号:266274780942。
限被征收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与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自行搬迁,将征收现场编号ZD55房屋腾空交付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拆除。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