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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3-00128 分类: 部门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美兰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14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现场编号QY3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文  号: 海美府〔2023〕27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现场编号QY3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海美府〔2023〕27号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现场编号

              QY3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   职务:区长。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8号,联系电话:(0898)65220633。
   被征收人:李荣利,男,汉族,身份证号:460004********0898,住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桥东村委会咏塘村,联系电话:187****7555。
   被征收房屋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桥东村委会咏塘村(征收现场编号:QY36)。
因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公告》,依法征收 位 于 海 口 市 美 兰 区 灵 山 镇 集 体 土 地 151791.64 平 方 米 ( 约 合227.69亩含村庄集体建设用地36.47亩)及地上房屋和附属物等。本次房屋征收活动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本项目执行《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桥东村委会咏塘村(征收现场编号:QY36)房屋及附属物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经海南东来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对象房产总价格合计人民币130747元(大写:壹拾叁万零柒佰肆拾柒元整)。有《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估价分户报告》(海南东来(房)拆估字[2021]第02-QY36号)、《现场调查表》、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为凭。
房屋征收部门美兰区房屋征收局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征收人商谈征收事宜,但被征收人至今不愿与美兰区房屋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此美兰区房屋征收局申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及依据本项目执行的《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荣利坐落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桥东村委会咏塘村(征收现场编号:QY36)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按照《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海南东来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依据《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1、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130747元。
   2、室内配套(电话、电视、水表、电表迁移费)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11366元。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2271.94元。
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中国银行海口文明东支行,开户名: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账号:266274780942。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本机关公布的《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配套、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照《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在尚未扣除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款前,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为:
  1、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130747元。
  2、室内配套(电话、电视、水表、电表迁移费)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11366元。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2271.94元。
  4、临时过渡安置费为人民币61962元。
  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中国银行海口文明东支行,开户名: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账号:266274780942。
  根据本机关公布的《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南延路项目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总面积为103.27平方米,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区域内调换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价格标准进行结算。
   四、限被征收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与美兰区房屋征收局协商选择补偿方式,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自行搬迁,将征收现场编号 QY36 房屋腾空交付美兰区房屋征收局拆除。
  五、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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