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我区蛙类养殖,引导蛙类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严禁非法养殖蛙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严禁非法养殖蛙类,严禁非法新建、改建、扩建蛙类养殖场。
二、属于普通经济类的蛙类养殖场(户)凡是不符合《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口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且未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及用水许可,或存在养殖废水直接对外超标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退养,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三、属于国家水生野生保护类的蛙类养殖场(户)凡是不符合《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且未依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及用水许可,或存在养殖废水直接对外超标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退养,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未按要求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的非法蛙类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改建、扩建的蛙类养殖场(户),将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其非法养殖、占林、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取缔。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蛙类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美兰分局等相关单位举报(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0898—65373261;区水务局:0898—6535100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0898-65226568;市生态环境局美兰分局:0898—65326829)。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