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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3-00149 分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1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危房拆除重建规划报建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危房拆除重建规划报建审批办法》的通知


镇街、市综合执法局美兰分局、市资规局美兰分局、 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危房治理工作,规范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明确危房拆除重建项目的审批要求,我局根据《城乡规 划法》《海口市规划局关于危房拆除重建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试行)》《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海 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技术 导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海口市 美兰区危房拆除重建规划报建审批办法》,经征求各部门意见,于10月18日通过区政府专题会审议,并报送区司法局法核通过。

现印发各部门。





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2年11 月 7 日





市美兰区危房拆除重建规划报建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危房治理工作,规范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明确危房拆除重建项目的审批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海口市规划局关于危房拆除重建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海口骑楼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等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危房重建规划报建管理审批办法如下

一条 在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个人住宅的规划设管理,未列入市年度更新改造工作计划和基础征收计划合法危房,适用本办法。

城区的具体范围: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含演丰镇镇域)

本办法不适用建筑层数在 3 层以上的个人住宅。法不适用江东新区范围内个人住宅。

本办法不适用未被控规范围覆盖的个人住宅

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由独立明晰的产权证明、用地

明,经质量安全鉴定中心检测属危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筑。

第二 重建项目应严格按原状或原批建方案进行建设,保持原占地面积、 占地范围、建筑面积、高度、建筑间距,可直接申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 如建筑方案需在布局、功能等方面进行微调的须征相邻产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面意见须进行公证。

条 凡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街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和协调区范围的,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且须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五条 危房拆除重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 二 )土地使用证 (或资规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

( 三 )房产证 (或资规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中有登记

产信息)

(四 ) 资规部门认定的用地范围坐标;

( 五 )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房屋已出现部塌,明显危房的可以仅提供房屋现状照片)

() 危房治理通知书;

( 七 ) 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骑楼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危房,设计图纸应通过市骑楼组织专家审核。

第六条 审批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划要,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 (或召开听证会) 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 项目按每平方米 50 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增加原有房屋产权证上面积的危房拆除重建(不含翻新住宅) 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安设费。

八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积在400 平方米以上 (400 平方米),业主应当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申请( 四份)

(二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等 ) 

( 三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 施工合同;

()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第九条 个人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人防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 )海口市民用建筑 “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 申请表;

(二 ) 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带原件和复印

件, 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 )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 ) 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 ( 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五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明细表》;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设项目,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出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实验室易地建设可行性意见书》;

() 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建设项目,须同时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有关表格,并出具建设项性批文、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项目的原房产面积证明和危房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 个人住宅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前,应当在项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公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 ) 建设个人姓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

( 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三 )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四 ) 公示期限、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五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

第十一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 测绘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提前三工作日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放线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至± 0.00 后,业主应当提前三个工作书面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施工。

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区住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现场复验。

竣工后,业主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街道办事处、 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参与放、验线,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竣工验收,并到审批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 ) 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 ) 规划核实意见书;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后,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五条 危房拆除重建申请由美兰区政务中心受理,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美兰区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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