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为啥改?改了啥?官方解读来了→
2022-11-22 13:06:00 来源: 省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决定》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落实中央最新政策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工作和管理制度,对依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极为必要。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形成了生态保护红线“一条线”“一张图”的基本思路;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划入范围、管控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了与中央最新政策相适配,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精神,我省及时对《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是实施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规定》的修改将中央政策的最新规定与我省实践相结合,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生态安全。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分区管控、调整条件、责任追究等,表明了我省实施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与信心。

三是实现保护与利用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省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精准的分区管控和适宜的管理措施,改变了对生态资源保护的单一模式,促进了生态资源的科学利用与健康发展。修改后的《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分为两类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并且在对人为活动的管控上,进一步保障了原住民权利,促进生态资源的科学利用,提高生态资源的经济效益,实现保护与利用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和划入范围。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划定和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划入要求的不同,分为“应当划入”和“评估划入”两类:自然保护地和未划入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经调整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等,经评估后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或者潜在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其中,将红树林湿地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应当划入的范围,是贯彻落实《湿地法保护法》中关于红树林湿地的保护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践,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动态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程序和调整情形。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和布局,拟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征求市(县)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一经批准,严禁随意调整用途和范围。只有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需要、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边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结果调整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情况,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避免了为地方利益而对红线非法“瘦身”的情况。

四是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准入和分区管控要求。《决定》提出,生态保护红线不再划分Ⅰ类Ⅱ类,而是划分为按照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其他区域进行差别化管控。其他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未划入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和经评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或者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并不是完全禁止利用,而是允许不违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的人为活动,实现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的局面。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和标本采集等有限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为活动实行准入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准入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对于准入目录以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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