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森林法提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中国绿色时报12月30日报道(记者 迟诚)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淑新对新修订的森林法进行了解读。
完善林草制度体系建设
新森林法新设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为林草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王观芳介绍,新森林法明确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两类林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发挥好森林的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另外,这次森林法的修订专门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写入法律。王观芳说:“这个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在重视森林生态效益的同时,必须保护好森林权利人和地区的利益,包括的内容也很丰富,比如明确规定了公益林补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对森林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效益补偿等。”
新森林法明确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2017年以来,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探索实行林长制。这次森林法的修订,也将林长制写入,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是新森林法中明确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也贯彻到了森林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就是始终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促进森林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李淑新说。
新森林法第四章“森林保护”这一章节,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针对现实中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新森林法明确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这一章节还明确提出,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新森林法明确了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王翔说,在植树节确立40周年之际,新森林法专门增加了植树节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
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
新森林法对于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动性、积极性也作出明确规定。
李淑新介绍,新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保护。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权方面,对于公益林,其划定涉及非国有林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明确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增加林业经营主体的收益。对于商品林,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在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处置权方面,尤其是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订的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同时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优化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规定,比如国家还要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费补助等。“这些规定都将保障广大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助于提升他们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李淑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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