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海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1、网站公开。利用“海口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门户网站(//www.tjmarcaurele.com/)和“海口市林业局门户网站”(http://lyj.haikou.gov.cn/)发布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所有主动公开的内容。
2、“窗口”公开。在海口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设立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代理点,受理公众申请和提供公开信息目录;印制部分便民资料供公众取阅。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窗口电话:68522137。
3、电话咨询。市林业局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68724510;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4、政务新媒体公开。市林业局开通新浪微博组织账号“海口林业”,发布行业动态及信息公开。
5、其他公开渠道。市林业局官方邮箱为:hkslyjbgs@126.com,接收市民及各单位邮件。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未列入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并按保密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口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海口市林业局信息网”上查阅,也可以到海口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查阅。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7年月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海口市林业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栋北楼五层;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受理机构联系电话;68724509;传真号码:68720813。受理邮箱:hkslyjbgs@126.com 。
(三)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口市林业局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目前,暂不收费。
三、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