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口市林业局及其所属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系统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要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和单位业务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分管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采取填写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申请表的方式,进行保密审查工作,以便留档查询。
保密审查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发文标题、发文文号、内容摘要。
(二)承办部门负责人和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依据、理由、签字和日期。
(三)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的意见、依据、理由、签字和日期。
(四)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意见、依据、理由、签字盖章和日期。
第七条 拟公开的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部门及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程序如下:
(一)由承办部门和单位填写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申请表;
(二)由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和理由;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和理由;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签字盖章。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主办的行政机关组织协调所涉及的各个行政机关。
(二)所涉及的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协商保密审查,确定公开及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并由各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三)由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申请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的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原因的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二条 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