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100公顷以上流转审批事项审批信息表
2020-07-21 16:15:00 来源: 海口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集体林地100公顷以上流转审批

行使依据*

1.《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集体林地流转审批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面积超过50公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1.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8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超过前两项规定面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申请条件*

1.下列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或者林木所有权证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
  (五)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林木。

前置条件*

审批(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或申请材料)*

原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林权证

3.林地作业设计报告

4.拟流转林地、林木的用途说明

5.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6.资产评估报告

7.流转合同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提交表格*

承诺期限*

承诺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专家

参与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

其他部门配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标准

办理主体*

海口市林业局

办理部门*

审批办

办理地点*

海口市滨海公园路一号市民旅客中心负一楼民生社会窗口

联系电话

68539980

办理流程图*

承诺

办理结果*

海口市林业局关于XXX林地流转的许可决定

公示时间*

15日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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