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事项信息表
2020-07-21 16:25:00 来源: 海口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在非禁猎区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以每年的6月至翌年的2月为猎捕期,3月至5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1.在非禁猎区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以每年的六月至翌年的二月为猎捕期,三月至五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须报市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前置条件*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审批(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或申请材料)*

原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猎捕目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4.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提交表格*

承诺期限*

承诺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专家

参与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

其他部门配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标准

办理主体*

海口市林业局

办理部门*

审批办

办理地点*

海口市滨海公园路一号市民旅客中心负一楼民生社会窗口

联系电话

68539980

办理流程图*

承诺

办理结果*

海口市林业局关于XXX申请猎捕的许可决定

公示时间*

无公示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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