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政策法规、有关林业工作的发展规划、重大林业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作人员。
2.参与研究提出本市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林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和造林植树工作人员。
4.参与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作人员。
5.参与管理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林木种苗管理工作人员。
6.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工作人员。
7.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8.参与组织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工作人员。
9.负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和地质公园工作人员。
10.参与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人员。
11.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工作人员。
12.参与拟订本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指导林长制、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人员。
13.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人员。
14.参与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15.参与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人员。
16.参与研究推进林业改革,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工作人员。
17.参与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人员。
18.负责开展退耕(塘)还林还湿、天然林保护工作人员。
19.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人员。
20.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人员。
21.负责市级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22.负责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划拨资金、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 参与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参与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核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工作人员。
2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林业生态补偿工作人员。
24.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人员
25.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产业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工作人员
26.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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