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种业原始创新,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这是该《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现行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六条,征求意见稿为八章、五十一条。其中,保留原条款十一条,修改三十二条,新增八条,删除一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七项。
一是对EDV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作出规定。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衔接,将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名录形式发布EDV实施范围、发布EDV判定指南、明确鉴定机构条件和能力、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
二是扩大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与《种子法》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三个环节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八个环节。
三是延长保护期限。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草本植物品种保护期限在25年左右。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种情,征求意见稿对品种权保护期限适当延长,木本、藤本植物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四是完善侵权假冒案件处理措施。与《种子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罚款数额;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五种措施,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增加了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相衔接,切实保护种子市场正常交易。
五是明确权利恢复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有正当理由而超出规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情形下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款,同时还增加了当事人请求延长规定期限的有关内容。
六是增加对不诚信行为处罚的规定。为提高申请人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申请人和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品种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是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队伍。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关于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精神,鼓励建立品种权申请、维权咨询、技术鉴定、价值评估和转化利用等专业队伍。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种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2015年,《种子法》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目前,已发布19批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截至2021年,全国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5.8万件,授权2.2万件。
然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基于UPOV公约1978年文本,保护水平不高,特别是对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不够,多是模仿育种、修饰改良,品种同质化问题突出,业界期盼借鉴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UPOV公约1991年文本,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当前,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此次《条例》的修订将打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运用、保护、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升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为加快实现种业振兴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记者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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