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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发文字号:海旅文规字〔2022〕1号
  成文日期:2022-12-15 发布日期:2022-12-15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文化广电体育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海南省旅文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文化广电体育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经海口市民政局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以及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社会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等情况,确定归口管理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业务主管的各社会组织,应按照相关法规及本组织的章程,依法独立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机关各科室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办公室:牵头受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申请;根据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在上年度的活动情况,配合相关科室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前,对活动开展不力或不按章程办事、不履行社会组织职能、上报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意见,并视不同情况对有关社会组织作出延迟年检、不受理年检或商请市民政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决定。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指导。

(三)组织人事科:承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中行政单位人员兼职情况监督管理;负责承办局系统内部人员在社会组织任(兼)职的审批工作。

(四)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并监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履行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

(五)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业务性质分别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等申请的前置审核,受理、审核、指导社会组织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对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公开出版物、微信、微博、网站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及年度报告工作。

第七条  成立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以促进旅游、文化、广电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组成应当注重质量,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其中行业性社会团体会员应当以同行业法人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

4.属于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8.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3.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拥有一定的开办资金。

第八条  发起成立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需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成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章程草案。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出资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申办民办博物馆,按照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博发〔2020〕6号)、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发起成立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局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科室征求意见,相关业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呈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书面反馈办公室。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地勘察。

(三)经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初步审查合格的,由办公室统一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出具同意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不安排上会,局办公室直接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起人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五)获得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六)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备案。

第十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

(六)活动资金。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终止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民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国家机关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在职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民办非企业的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经批准后兼任,并不得领取报酬。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 (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兼职,兼职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系统内部有关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报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组织流程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市民政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要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各类活动。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

(三)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辞、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直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不得强制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刊物编辑、发行活动;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或次年1月前要向全体会员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竞争性方式承接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活动,所获报酬用于本社会组织和行业发展建设,不得在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和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经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按照民政部门规定要求,上报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以及本年度开展的重要活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或者社会团体内部、社会团体之间恶性竞争,损害行业发展,视情节轻重,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进行纠正处理,或提请市民政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成立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相应主管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务会同意后,商请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所有。

相关文档:《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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