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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2024-03-08 发布日期:2024-03-08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业协会、涉旅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4年3月6日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涉旅企业积极加入旅游标准化创建队伍,支持涉旅企业向标准化、个性化、特色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旅游标准化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覆盖面,提高本市涉旅企业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受理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的奖励申请和初审,统一支配和使用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 ,每年将审核的实际奖励金额列入部门预算,用于旅游标准化奖励。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

(一)试点期超过1年半,依照《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考评标准》进行终期考评,经专家组考评分数在800分以上,首次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

(二)获得示范单位满2年以上,依照《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考评标准》进行复核,经专家组考评分数在850分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首次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考评分数在900分(含)以上的,每家一次奖励10万元;800分(含)至900分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8万元。

(二)获评“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并通过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核的企业。专家组考评分数在900分(含)以上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6万元;850分(含)至900分的企业每家一次奖励4万元。

第六条  申请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应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奖励审批表、申请报告、验收材料、营业执照等;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旅游文体局开展审核。

(二)初审通过后 ,应在市旅游文体局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文体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八条  旅游标准化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于当年第三季度前申报,次年第一季度发放奖励。

第九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的支配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用”的原则。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受奖励的单位可将奖励经费奖励给创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也可将奖励经费用于外出学习考察、技术研发工作等经费不足的部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条  《海口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考评标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考评标准》由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制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文档:《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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