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600JS-XK-0003-BH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事项名称 | 廉租住房申办(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3〕80号)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或滨海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3 年,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 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 年内没有转让过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住房。(五)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的7 倍。 |
办理主体 | 滨海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服务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含公示10天计8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滨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
办理地点 | 龙华区玉河路88号滨海街道办事处三楼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6624615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1.1;附件1.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1.3 |
范例 | 见附件1.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市效能热线:963333;区效能办66567787;区政务中心66568969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
附件1.1
海口市廉租住房申办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窗口受理、初审——镇(街)审核:镇街联合村居入户调查、公示(10天)——区住保中心审查、公示(10天)——区住保中心核准——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示、备案(10天)——批准同意或不予批准办结
附件1.2
廉租住房申办事项岗位说明表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人员 | 承诺期限 |
1 | 受理岗 |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林小黎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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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审岗 | 审查申请材料合理性,现场复核,入户调查,提出是初审意见。 | 经办工作人员:张鲁敏 | 3个工作日 |
| 审核岗 | 审查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 | 街道分管领导 | 1个工作日 |
|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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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天(8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