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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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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中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口市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行动方案》等政策规定,我局草拟了《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东二街市政府行政办公区18栋北四楼4021室,邮箱:hkzxqyk@126.com;电话:68715741、68724679。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中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口市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行动方案》等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是按照《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及《2023年海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版)》相关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专项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定向使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总体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管理。

(一)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受理、审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按照《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对支持内容、资金分配及使用的相关要求严格实施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给予补助。

(二)支持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遴选并奖励一批数字化改造成效显著、示范带动效应强、复制推广意义大的样本企业,引导中小企业“看样学样”。

(三)支持中小企业探索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典型应用。

(四)支持数字化集成服务商、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带动中小企业共同探索“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和经验做法。

(五)支持数字化服务商提升服务能力,遴选并奖励一批绩效考核优秀、超额完成改造目标、企业满意度高、“小快轻准”产品可复制性强的优质数字化服务商。

(六)支持开展系列数字化服务活动,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提供咨询指导、政策宣贯、全程监督、专题培训等综合性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财政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支持:

(一)依据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标准,对实施期满通过改造验收、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数字化改造支出总额的70%发放补助,每家企业本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出总额的界定范围以海口市有关文件规定及验收专家评审意见为准。

(二)对通过专家评审遴选确定的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优质数字化服务商,以及获得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指导、政策宣贯、全程监督、专题培训等综合性服务。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作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须在海口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五大细分行业之一(五大细分行业指:药品及医疗用品制造业、食品饮料制造业、输配电设备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建材制造业)。同时,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商:企业作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等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数字化转型的中小企业在实施数字化改造前,须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专项资金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数字化改造需求清单、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与入围数字化集成服务商拟定的合同草案等。经工作专班办公室公示无异议后,完成备案,并启动数字化改造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季度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审核工作,项目经专家验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工作专班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海口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开展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和优质数字化服务商申报、遴选工作,经专家评审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工作专班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

第十四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定要求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性服务。完成第三方机构采购合同签订后,分批支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制定绩效目标、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对改造项目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过程监督和专项检查、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资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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