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市直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海口市教育局校务公开暂行办法》《海口市教育局教、育收费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教育局
2016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教育局校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市教育系统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办事公开制度,确保校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校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校务公开监督检查
第一条常规性监督检查。常规性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春秋两季开学期间,重点检查中小学收费工作。采取学校自查和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每学期期末,各校组织开展一次校务公开专项监督检查。
(三)结合平时市教育局布置的各项工作检查随机督查,以加强日常监督。
(四)发现问题,由市教育局和学校组织力量重点检查。
第二条群众监督。鼓励多渠道、全方位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教代会的监督作用。
(一)教代会的监督:凡涉及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的方案、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学校的重大财务收支、重大工程的招投标等都必须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交教代会讨论,然后向教职工公布,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二)学校每学期必须向教职工通报一次校务公开情况,并在每学期末组织全体教职工对半年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三)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信访接待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及时收集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党政纪监督。凡向社会公开承诺的、被列为校务公开的内容,都必须接受专项督查,对于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四条舆论监督。建立与有关新闻媒体的经常联系,及时宣传报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教师敬业爱生的先进事迹等,相互沟通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并通过新闻媒体了解群众对学校的反映,及时落实处理,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条社会监督。通过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为学校特约督导员或义务监督员,也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会有关人士代表座谈会,沟通学校改革发展进程的重大举措及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通报校务公开的有关事项及执行情况,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章校务公开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责任的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具体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内容。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二)拒不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的;
(三)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落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五)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而未提交的;
(六)在检查考核中,教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满意”或“基本满意”率之和低于60%的;
(七)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教职工队伍、单位稳定的;
(八)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十)工作中发现问题不整改、不追究、不处理的。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
(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取消学校评选先进,取消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对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六)将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干部年终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校务公开咨询、投诉、反馈处理
第九条投诉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管理,违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
第十条投诉处理的对象:服务质量差,应该解决的问题而没有解决的;服务态度差,存在“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情况的;对应公开的事项而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存在假公开现象的;存在其他损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
第十一条投诉渠道:投诉人可通过市教育局党委办(纪检监察处)进行投诉、拨打电话投诉。
第十二条投诉的相关规定
(一)对校务公开教职工投诉处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市教育局党委办(纪检监察处)和各校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投诉的登记、汇报、转办及汇总;各校有关部门负责教职工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
(二)受理教职工投诉要认真记录,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建立校务公开投诉处理台帐,并适时向投诉人反馈。
(三)对教职工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能当场答复办结的要当场答复办结,对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1.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投诉当日及时落实责任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对比较复杂疑难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次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3.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应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4.各校要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四章校务公开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凡实行校务公开的学校,必须建立校务公开档案。要求档案资源齐全,管理规范,便于检查使用。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应分类立卷,主要包括:
(一)上级校务公开文件卷;
(二)学校校务公开运行卷(包括计划、总结、实施方案等);
(三)校务公开内容卷;
(四)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组研究校务公开及公开内容记录卷;
(五)校务公开季报卷;
(六)上级检查考核材料卷;
(七)校务公开信息卷;
(八)民主监督评议材料卷;
(九)校务公开规章制度卷;
(十)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材料卷;
(十一)其他需要设置的内容。
第十五条各校要重视校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系统性、原始性和规范性。档案资料必须与实际工作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档案资料必须定期分卷装订成册,以便存档,一般每学年整理装订一次。
第十六条档案资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教育局教育收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教育厅贯彻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外)有寄宿条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号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收费减免政策应同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制定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五条学校要将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第六条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的制作材料、规格和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在明显处独立置放,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第七条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督促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学校认真实施教育收费的公示制度,对不实行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实施公示制度的,将由有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