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2023修订)》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2年2月,我市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海府规〔2022〕2号)。因自贸港配套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等提出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发展办法》中与现行法规政策有冲突的条款需修订。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合法权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修订海府规〔2022〕2号文的部分内容,形成新印发的《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2023年修订)》(海府规〔2023〕1号)。
二、目标任务
新修订《发展办法》是为了稳固我市航运业稳定发展,并在保持现有业务规模的基础上鼓励和吸引航运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本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提升海口港区域性航运枢纽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增长。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航运政策涉及六个板块的奖励补贴,包括新增运力奖励补贴、运力保持奖励补贴、新开航线奖励补贴、稳定航线奖励补贴、箱量奖励补贴、航运要素奖励补贴等内容。
四、执行标准
2021年度至2022年度申请材料、金额、标准参照《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海府规〔2022〕2号)执行。
2023年度申请材料、金额、标准参照《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2023年修订)》(海府规〔2023〕1号)执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政策文件删除了海府规〔2022〕2号第三条第(一)款“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海口市范围内”
(二)新政策文件删除了海府规〔2022〕2号第三条第(四)款“依据本办法申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保证10年内不迁出海口市、不改变在海口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再发放”,并对应删除第五条中“资金拨付后新落籍的船舶需持续保有并实际运营不少于10年”内容。
(三)新政策文件在十四条和十七条分别增加奖励补贴公示和对资金审核部门及人员违规履职处置的条款。
(四)个别文字修改。
六、注意事项
新的航运政策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请留意关注后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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