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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776-7/2014-00482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发文日期: 2014-12-11
名  称: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室、直属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信息档案中心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室、直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经信息档案中心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五、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档案中心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七、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九、各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十、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十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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