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现同意向海南民生液化气有限公司下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海交运审[2022]3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