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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9-07-25 09:38 来源: 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20196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自201962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187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要求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二是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三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20193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09号令),将作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直接上位法的《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款修改为备案制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并具体规定、细化和规范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做法、要求,根据部立法计划要求,有必要在国务院第709号令公布后抓紧开展对《规定》进行修订。同时,根据行业立法需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经营作业等有关要求,也应一并体现在《规定》修改中。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修改的内容,紧紧围绕国务院第709号令对《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开展,《规定》修正案共计34条。
  (1)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要求,在《规定》全文中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请手续、许可证件、许可监督处罚及相关事项的全部条款内容。
  (2)建立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制度体系。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要求,在《规定》中明确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备案受理、备案变更、备案事项事后监督检查、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备案结果公布等规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内容,形成了完整的维修经营备案管理体系、流程,建立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体系。
  (3)依法调整优化了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和国发28号文件要求,一是保持强化了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要求,并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二是明确了维修费用明细单制度。维修经营者完成维修后,应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三是明确建立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要求,强化维修行业信用建设。四是强化对维修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违法处置措施。对于维修经营者有关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可依据行政法规予以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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