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2017年7月,为加大我省人才引进力度,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引进的7类可在我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的人才,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今年5月,为扎实推进我省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省委决定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两个月来,我厅陆续收到关于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认定工作的咨询,有近十家企业的领办、创办人希望能办理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认定,如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新岳和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也了解了省卫计委、商务厅等6个主管部门开展重点产业人才认定情况,具体情况请详见附表1。在此基础上,为有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引进的决策部署,大力引进现代物流业人才支持我省自由贸易区(港)建设,配合省公安厅做好我省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我厅相关业务处室联合起草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了各市县交通运输局与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并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重申了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的认定条件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已规定了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的认定条件,省人社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对其中的“领办、创办企业”进行了定义解释。据此,《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
1、申请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申请人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3、申请人领办、创办企业产品符合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
对于如何认定“产品符合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因《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对此未予以明确,我厅根据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方向,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实施细则》第四条对现代物流业的外延进行了列举说明,申请人领办、创办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这十一项范畴的,即为“产品符合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
(二)明确申请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认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为便于当事人申请人才认定,提高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第五条根据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的认定条件明确了当事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领办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公司章程;
5、申请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或个人实际出资的银行入账单等;
6、申请人领办或创办企业开展现代物流业务相关材料。
(三)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办理程序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流程进一步细化。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时限是10个工作日,根据初审结果在《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审核确认意见书》上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时限是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初审或审核时间。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按规定到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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