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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解读
2019-04-29 15:22 来源: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解读    

   

为了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我厅组织修订、调整、补充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版送审稿)》(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    

    一、修订《自由裁量基准》的背景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的裁量幅度,为使全省各地进行交通行政处罚时统一标准和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缩小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滋生腐败。2011年我厅组织制定了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于2016年对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2017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要求全省各行政部门再次对近年来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清理和梳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随后,我厅转发了通知要求并对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任务。    

    二、《自由裁量基准》的修订过程    

《自由裁量基准》主要针对对近年来国家、交通部及省委省政府陆续颁布、修订和废止的多部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逐条梳理,确定了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按照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将具体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以此细化处罚额度及种类。    

今年6月至8月,我厅对各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涉及的行政处罚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修改,借鉴上海、安徽、福建、浙江等地经验做法,对我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了科学、准确、详细的规定,形成了《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分别由各职能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分发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对象及服务对象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科学意见后,最终修订完善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    

    三、《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基准》将我省交通行政处罚项目分为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港口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交通工程管理等7个交通行政处罚门类共437项,其中公路路政31项、道路运输173项、水路运输(含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国内水运、国际海运)62项、港口行政60项、航道行政14项、交通规费征稽13项、交通工程管理(含交通工程招投标、公路建设工程、水运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工程试验检测)84项。每一个交通行政处罚项目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裁量基准都以表格的形式详细列明。《自由裁量基准》还重点纠正了原基准中将属于行政命令的“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分的“通报”等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单独设置问题,以及在交通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外,不基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特别规定设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一)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主要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对涉及超限车辆行政处罚项目进行量化。    

(二)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除对修订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外,增加了新颁布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城市客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水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国务院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交通运输部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以及2017年省政府修订的《琼中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等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增加了《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涉及的行政处罚权内容和《国际海运条例》赋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罚权的国际海运管理部分。    

(四)港口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规、交通运输部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增加了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内容。    

(五)航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主要结合我省航道行政管理情况对酌定裁量因素及裁量基准进行部分调整。    

(六)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主要将《海南省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未规定的处罚幅度外设置的“不予处罚”情形进行删除。    

(七)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对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章中涉及我省交通工程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制定、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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