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
(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鼓励和吸引航运物流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我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航运物流企业包括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航运综合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三)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航运企业在运力规模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自2024年度起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海口,可按以下奖励补贴标准申请落籍补贴,补贴分3年平均发放:船龄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补贴80元,船龄11年以上的每载重吨补贴60元。
第五条 鼓励航运企业保持船舶总运力。对运力规模没有减少,且年度完成货运周转量5亿吨公里以上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运力规模在1万载重吨以上、不满5万载重吨,年补贴5万元。
(二)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以上、不满20万载重吨,年补贴10万元。
(三)运力规模在20万载重吨以上、不满80万载重吨,年补贴100万元。
(四)运力规模在80万载重吨以上的,年补贴200万元。
前款规定的补贴均不与当年新增运力补贴重复计算。
第六条 鼓励航运企业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开通不满3年的航线,均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对新开通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30万元(仅限补贴20个航次),年补贴在600万元以内;每多挂靠一个国家的港口(同一个国家内的多个港口不重复计算),年挂靠16个航次以上的,每月增加补贴50万元。
(二)对新开通年发班24个航次以上的华东(含)以北方向的内贸航线,每航次补贴4万元,年补贴在150万元以内。
(三)对在海口港挂靠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10万元,年补贴在200万元以内。
(四)对新开通的港、澳、台集装箱班轮航线,每航次补贴10万元,年补贴在300万元以内。
同一航线适用前款数个规定的,航运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鼓励集装箱班轮航线稳定发班,对在海口港稳定运行3年以上的集装箱班轮航线按以下规定给予航运企业补贴:
(一)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的外贸航线,年补贴300万元。
(二)年发班36个航次以上的港、澳、台航线,年补贴100万元。
(三)年发班24个航次以上华东(含)以北方向的内贸航线,年补贴100万元。
(四)年发班100个航次以上的环北部湾的内贸航线,年补贴50万元。
第八条 加大航运人才奖励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人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2022〕1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第十条 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
(一)本办法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市注册、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运价衍生品开发、航交所等主营业务为航运业服务的航运金融服务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在500万元以内。
(二)本办法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市注册并取得经营许可,且主营业务为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的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在50万元以内。
本条所称的注册资金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且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每年审核发放一次上一年度的补贴奖励资金。扶持企业的认定和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航运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企业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向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核实后,形成补贴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发放资金。
(四)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补贴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五)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本地统计开展等情况进行抽查。
(六)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补贴奖励情况在“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的数额均含本数,涉及“不满”的数额均不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三条 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补贴奖励资金,如与海南省或海口市其他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自行选择其中一种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企业或机构伪造相关证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的奖励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奖励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对在奖励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发放期间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保持政策延续性,2024年度奖励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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