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海口国际航空货运重点航线鼓励办法》的通知
为落实《海口国际航空货运重点航线鼓励办法》(海府办规〔2023〕5号)(以下简称“《鼓励办法》”),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鼓励对象要求
根据《鼓励办法》要求,鼓励资金申请人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公司、包机商。
二、航线运营要求
按照《鼓励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要求,3条国际精品全货机航线(含客改货航线)达到如下标准可以申请享受此项鼓励资金。
航线 |
航班量 |
进港离岛免税商品量 |
进出港总载运商品量 |
海口⇌巴黎 |
30 班/半年 |
75 吨/半年 |
900 吨/半年 |
海口⇌新加坡 |
30 班/半年 |
150 吨/半年 |
300 吨/半年 |
海口⇌米兰 |
30 班/半年 |
60 吨/半年 |
750 吨/半年 |
进港离岛免税商品量指的是航线进港载运的离岛免税货物量。
统计周期按日历年划分,统计周期内执飞不满半年的,折算至月度(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考核,即3条国际精品全货机航线(含客改货航线)平均每月度达到如下标准(含)以上,可以申请享受此项鼓励资金。
航线 |
航班量 |
进港离岛免税商品量 |
进出港总载运商品量 |
海口⇌巴黎 |
5班/月 |
12.5吨/月 |
150吨/月 |
海口⇌新加坡 |
5班/月 |
25 吨/月 |
50 吨/月 |
海口⇌米兰 |
5班/月 |
10吨/月 |
125 吨/月 |
三、燃油联动鼓励要求
按月度核定鼓励金额,当月燃油奖励=(当月油价-4871-100)/100*550*飞行小时*85%。
每月航空煤油出厂价格以国家发改委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明传电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飞行时间以民航局批复的航班飞行时刻为准。
四、离岛免税商品进港货量鼓励要求
符合鼓励条件的航线进港载运的离岛免税货物量按照10元/公斤标准进行鼓励。
五、鼓励资金上限
符合鼓励条件的每条全货机航线年度奖励上限为5000万元。如单条航线因停飞等原因,致使年度内多家申请人运营同条航线,各申请人执飞此航线的年度奖励总额上限为5000万元。鼓励周期未满一年的,按月度折算。2022年9月至2022年底,每条全货机航线奖励上限为1666万元。
六、资金结算方式及要求
(一)航空企业自营航线由航空企业申请鼓励资金;采用包机形式运营的航线,由航空企业或者包机企业中的一方申请。航空企业和包机企业需要有正式文件约定鼓励资金分配比例,否则不予鼓励。
(二)申请人在取得航线航权、时刻并签订包机合同后,需向市交通港航局报送鼓励申请材料,前期已执飞航线需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航线合作协议。
(三)原则上一条航线只鼓励一家企业执飞,多家申请人竞争同条航线的,鼓励民航局批复定期航班实际执飞时间在前的航班。
(四)自2022年9月1日以来运营的相关航线,自航线新开日、增开日或持续运营首日(2022年9月1日)起,运营半年(含)后,奖励申请单位可以向市交通港航局报送奖励申请材料。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航班开航之日起,航班执行期应当不少于半年(最后一个统计周期不受此限制),停航超过两个自然月的,合作协议自动失效。停航超过两个自然月的,可允许其他申请人参与航线竞争,领取鼓励资金。
(六)国际精品货运航线燃油联动鼓励和离岛免税进港货运量鼓励按半年(按日历年算)结算。鼓励周期内同一条航线执飞航班量少于26班的,延至下一统计周期结算,最后一个统计周期不受此限制。同一家公司复飞同一条航线重新签署合作协议的,重新统计航班量。
(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申请人在统计周期内运营情况未达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不给予鼓励;统计周期超额完成上一个统计周期规定航班班次和商品载运量的,可补齐上一个统计周期鼓励资金。
七、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12月31日止,执行范围为自2022年9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国际精品全货机航线,由市交通港航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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