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粮油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府办规〔2024〕2 号
2024-06-21 17:46:04 来源: 海口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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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粮油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府办规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促进粮油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7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莫媪,电话:18876693195)


海口市促进粮油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战略,进一步稳定发展粮 油生产,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提升粮油产能,持续 提高农民收入,加快推进我市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粮油知名品牌、龙头企业, 进一 步提升绿色优质高端粮油产品供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主 营业务是粮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 或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的奖励资金主要是中央下达我市的产粮 (油)大县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

第四条  鼓励企业规模化种植粮油作物。企业在海口市种植 粮油作物生产基地超过 200 亩(含)且产量超过 90 吨(含), 当年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超过 500 亩(含)且产量超过 225 吨(含), 当年一次性奖励 8 万元;超过 1000 亩(含)且产量超过 450 吨 (含),当年一次性奖励 12 万元。

第五条  实施企业专利奖励政策。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并 实际投入使用的,奖励 3 万元;同一专利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 请市级相关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上限为 20 万元。

第六条  对购置的列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谷物(粮 食)烘干设备,除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外,市财政对照国家补贴标

准按照 1:1 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上限为 200 万元。

第七条  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当年重要粮 油产品销售收入达到 5000 万元(含)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 励 5 万元;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含) 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对复评为省级龙头企业,且主营业务是粮油的,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对复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且主营业务是粮油 的,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以农业部门公 布的名单为准。

第八条  农业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奖励标准。支持粮油企业 将高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的农业科技成果在海口市进行转化, 转化内容包括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 新产品、新模式等。按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补助(具 有科技部门合同备案),院企双方按照 1:1 比例进行等额奖励, 单个企业实施当年申报项目不超过 2 个,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 过 50 万元。

第九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信局、各区相 关部门各自负责职责内的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市财政局负责 统筹安排和落实各项措施奖励资金,负责将奖励资金及时、足额 下达给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奖励资金的材 料、负责实地走访调研考察申请企业, 负责拨付奖补资金,负责 开展奖励资金后续跟踪监管工作,对资金使用或项目建设情况进

行检查或抽查复核,负责评价补贴资金绩效等;市农业农村局负 责协助市发改委开展企业考察、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评审及政策 内容解读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有无纳税违法行 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企业在粮油流通过程中有无违法 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市发改委审核企业涉及土地 相关工作和材料;市科工信局负责协助市发改委审核企业涉及科 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和材料;各属地政府、行业部门负责做好政策 解读、组织申报、实地核查、信用查询、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粮油产业发展奖励和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

以下资料:

1.海口市粮油产业发展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 2.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鼓励企业规模化种植粮油作物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 执照(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流转耕地合同(复印件) 或以土地入股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农资凭证以及村、 镇出具的证明等生产粮油的相关材料;

4.申请专利奖励政策的,需要提供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等相关材料;

5.申请谷物(粮食)烘干设备补贴政策的,需提供粮食烘干 设备申请书、设备购置合同、设备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产品质量等级证书、财务报表和银行账户等资料;

6.其他申报类,按照申报内容,提供相关凭证材料,如有关

部门正式决定、批复、通知、公告、认定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近三年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的(截止年度申报日); 2.近三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截止年度申报日);

3.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反本规 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4.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第十二条  审核和评审。市发改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 实地 查看企业、项目建设和档案资料等情况,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 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评审,奖励和补助结果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 公示。审核和评审人员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违法 行为严重的,给予责令整改、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 解除聘任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绩效。建立严谨规范的审批拨付流程, 严格审核奖励和补助资金 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严禁报大建小 行为。建立奖励资金检查制度, 对资金使用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 检查,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市发改委取消奖励并 立即收回奖励资金,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充实监管举措, 建立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若企业违法违纪行为严重的,

将公开公示,并推送至信用监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申报时间为待市发改委发出公告后申请, 与省市现行其他政策重复的,企业按就高原则择一申请。申报企 业需承诺,省市相同政策只申报一种奖励,不重复享受政策扶持。 如重复享受扶持政策,需及时足额退还资金。

第十五条  本措施具体运用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 2024 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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