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21〕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收回海南省国营三江农场25525.09平方米(合38.29亩)国有土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美兰区三江镇镇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二、收回地块位置:海口市三江镇(以权属确认图为准)。
三、收回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琼府〔2020〕45号文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海南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三江农场办理收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不办理收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六、本通告发布后在该项目收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