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修正案)的通知
2013-06-28 09:2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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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39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应对不断变化的禽流感防控形势,更好地做好我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05年出台的《海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海府办〔2005316号)作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517   

海口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修正案)

 

  为确保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正常发展,捍卫海口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成果,捍卫健康岛,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农业部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和《海口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各级人民政府、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及大型龙头养殖企业如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等,对本辖区和范围内的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和范围内的动物卫生及其他相关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各部门职责

  (一)应急系统

  成立海口市防控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领导全市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人员如下:

  总  指  挥  长: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纪委监察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农业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员: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

                  秀英区人民政府区长

                  龙华区人民政府区长

                  琼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美兰区人民政府区长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主任

                  市公安局分管领导

                  市民政局分管领导

                  市海洋和渔业局分管领导

                  市林业局分管领导

                  市气象局分管领导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

                  市工商局分管领导

                  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市卫生局分管领导

                  市外事侨务办分管领导

                  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分管领导

                  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分管领导

                  秀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龙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琼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美兰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管副主任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电话:68723618,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联络秘书由市农业局兽医处处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疫情值班室设在市动检站,电话:66773049

  指挥部办公室成立防控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备队,由协调督察组、防控应急组、防疫技术组、宣传资料组、后勤保障组构成。负责处理全市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具体工作。

  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二十三个镇人民政府及大型龙头养殖企业等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及应急预备队,层层落实责任制,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协调督察组:负责对市、区和镇及企业等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的协调督察。组长:市农业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市纪委执法监察室、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市农业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市动检站。

  防控应急组:负责指导处理突发疫情的防控、扑杀、消毒等工作。组长: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动检站各分站、执法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防疫技术组:负责防疫部署、疫情监测和疫病诊断。组长:市农业局兽医处处长,成员单位: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及兽医处。

  宣传资料组:负责全市动物突发禽流感防控宣传工作及收集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上报。组长: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兽医处、畜牧处、市动检站。

  后勤保障组:负责购买及发放防控物资及后勤供给工作。组长:市动检站负责人和市农业局兽医处分管负责人,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兽医处和市动检站。

  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二十三个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及应急预备队,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防控动物突发禽流感领导小组”及应急预备队,层层落实责任制,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指挥部和应急预备队职责

  海口市防控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领导全市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决策,具体负责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的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应急情况时,通知应到现场的领导、单位和部门。

  协调督察组负责对市、区和镇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的督察;防控应急组负责指导处理突发疫情防控、扑杀、消毒等工作;防疫技术组负责全市防疫布署及疫情监测和疫病诊断;宣传资料组负责全市动物突发禽流感防控宣传工作及收集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形成材料及上报;后勤保障组负责购买及发放防控物资及后勤供给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 各级政府、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内禽只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3 卫生部门:负责疫情发生的禽类饲养厂(场)、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人禽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当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4 公安部门: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作好港口、机场、火车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5 宣传部门: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做好疫区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宣传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

  6 财政部门: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7 纪检部门:督查防控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对在预案启动实施过程中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8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9 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10 边防部队:负责海上巡逻,杜绝偷运禽类及禽类产品。

  11 海洋和渔业部门:做好渔民的思想工作,严禁渔船和渔民偷运违反规定的活禽和禽类产品。

  12 发改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负责制订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

  13 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安排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物资的调运。

  14 科工信部门:负责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15 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16 部队(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驻地的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工作。

  17 商务、林业、外事侨务、市政市容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工作。

  18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和成员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报告。当地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同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上报到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人禽流感疫情按照卫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四、疫情确认

  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农业部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规定,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专家协助诊断。

  (二)对临床怀疑为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五、疫情分级

  依据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疫情:在30日内2个区以上发生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5个以上;或一个区在30日内疫点5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在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0.5-1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在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内一个镇发生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六、预案启动

  发生一级疫情时,报请省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省应急预案,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控制扑灭疫情。

  发生二级疫情时,由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组织疫情所在区政府控制扑灭疫情。

  发生三级疫情时,由区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在市防控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疫情所在镇政府控制扑灭疫情。

  七、疫情处置

  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程序和措施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农业部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执行。

  八、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市、区、镇和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等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药品、器械及各类防护、处置用品等。

  (二)资金保障:市财政和区财政每年应各在预算中安排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灭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主动取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大力支持,在其技术指导下,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突发禽流感的诊断、研究和防控工作。建立市级动物突发禽流感诊断专家组,负责全市的动物突发禽流感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

  (四)人员保障:各级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扑灭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备队。

  九、其它事项

  (一)各区、镇政府和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级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国家暂列为一类动物疫病管理的禽病,如H7N9,按照本预案执行。

   

  附件:1. 海口市防控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名单

        2海口市防控动物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备队成员联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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