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2〕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实施高排放(高污染)汽车区域限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7日
海口市实施高排放(高污染)汽车区域限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为做好“十二五”时期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防治PM2.5污染,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按照《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61号)和《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1]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海口市登记上牌的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以有序控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区域限行工作,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市实施区域限行的相关工作。
组 长:吴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超(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交通港航局、市交警支队、市法制局、市环保局等分管领导。
三、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
1.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
2. 无环保标志汽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工程车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区域
解放路路段(含解放东路和解放西路)。今后将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三)限行时间
自2012年9月1日起,每日8:00-20:00。
四、处罚措施
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后,设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车辆以宣传教育为主。从2013年3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闯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1. 联合市交通港航局、市交警支队发布《关于对高排放(高污染)汽车实施区域限行(第一阶段)的通告》;
2. 负责海口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3. 负责建立环保标志车辆分类数据库,及时向市交警支队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二)市交警支队
1. 负责设置机动车禁止通行的标志;
2. 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交通港航局
加强对营运客、货车辆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做好加快高污染公交车的淘汰步伐。
(四)市委宣传部
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
(五)市法制局
修订《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做到组织计划到位、通力合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车辆管理
由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严厉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参与
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及时研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争取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