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2〕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收回位于新海村委会粤海铁路南站北侧海域使用权并将该片海域作为海口港新海港区客货滚装码头一期建设项目用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海项目名称:海口港新海港区客货滚装码头一期。
二、收回海域位于新海村委会粤海铁路南站北侧海域,用海范围已测量并放置浮标(详见用海坐标)。
三、收回海域面积
项目用海面积为1899亩,剔除长流油气专用码头海域使用面积后,实际收回海域面积为629亩。码头项目用海坐标为:
四、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标准
收回海域使用补偿标准按秀府〔2012〕64号文规定执行。
五、转产安置费补偿标准
转产安置费补偿标准按秀府〔2012〕64号文规定执行。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秀府〔2012〕64号文规定执行。
七、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秀府〔2012〕64号文规定执行。
八、被收回海域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秀英区海洋与渔业局办理征海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回海域范围内实施改变海域现状的行为,否则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对阻碍、破坏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