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低保家庭高校新生入学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11-16 10: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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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2〕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低保家庭高校新生入学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9日   

 

海口市低保家庭高校新生入学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教育救助的通知》(琼民救助〔2012〕10号)精神,做好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临时教育救助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原则上以每年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被正式录取到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享受海口市城乡低保待遇的低保家庭高校新生为重点(不含考取师范、军校等免交学费院校的学生),兼顾已在校就读的困难学生。

  (二)海口市户籍的孤儿,按照《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市民发〔2011〕55号)执行,不重复救助。

  (三)获得其他部门同类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二、救助标准

  原则上大专新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本科新生给予5000元救助。

  三、申请审批

  (一)提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高校新生,填写《海口市低保家庭高校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户口簿、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示初审。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并将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及数额公示3天,确认无异议后,做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复核。

  (三)复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做出审批意见。必要时送教育、计生、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征求意见后再行审批。

  四、资金发放

  区民政部门将审批名单造册,送财政部门,从城乡低保专项资金中列支,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救助金。

  五、日常管理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入学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录取高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入学救助金的,按情节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救助金发放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及时建立台账,并录入信息系统。每年10月底前将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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