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2〕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打违工程”检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打违工程”检查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的深入开展,根据《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和最精最美省会城市要求,通过检查考评,实现“零新建、减存量”的工作目标,探索和创新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优美、整洁、靓丽、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区政府为打违工程整治责任主体,市级相关部门为业务指导主体。通过检查考核来衡量各区、各部门整治工作绩效,进一步明确责任,为实施奖惩提供依据,推动责任机制落实。
(二)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协同查处的原则。通过检查考核来促进各区、各部门整治工作形成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铺开我市打违工作。
(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做到检查考核目标体系科学化,检查考核的方法合理化,实施检查考核客观化、公正化。
三、检查考核对象
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政府。
四、检查考核办法
“打违”工程考核采取日检查、月评比、年考核的方法进行。
日检查和月评比由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和组织。
年考核由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效能办共同组织实施。
五、考核范围
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围墙、大型户外广告牌等)。
2012年1月1日以前发现的违法建筑按存量违法建筑论,2012年1月1日后发现的违法建筑按新增违法建筑论。
主城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应依照《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按程序报批,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六、考核内容
(一)是否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二)是否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是否按计划完成年度打违工作目标责任(细化到每月、每季度)。
七、考核方式
(一)“零新建”
凡未取得规划、住建主管部门批准手续,擅自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均列入“零新建”考核范筹。
1、建立“零新建”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各区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每天上午12点前,向市“五大工程”办报告本区前一天(0点至24点)对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情况。
(1)不按时报告的每次扣5分。
(2)漏报、瞒报的,发现时为基础施工的每宗扣10分;发现时为1层及以上的,每层加扣5分。
2、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控制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新增的违法建设行为,各区要在当天内控制,保持发现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现状零增长,否则属对新增违法建筑控制不力。
凡控制不力,导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出现增长情况的,建筑物增长第一层扣10分,以后每增长一层扣5分。构筑物每宗扣5分。
3、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各区对现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该拆除的予以拆除,该并处罚款的予以并处罚款。
凡未按规定实施查处的,发现1宗扣10分。
(二)“减存量”
1、每拆除框架结构的违法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得1分。
2、拆除其他结构违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比例折算为框架结构违法建筑面积计分:即每拆除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面积折算成10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面积计分;每拆除300平方米的砖瓦结构面积折算成10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面积计分;每拆除500平方米的简易结构面积折算成10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面积计分;每拆除700平方米的围墙、护栏结构面积折算成10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面积计分。
结构 |
框架 |
砖混(含大型户外广告牌) |
砖瓦 |
简易 |
围墙、 护栏等 |
折算 比例 |
1 |
2 |
3 |
5 |
7 |
(三)在当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拆除清运费补贴标准和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府办[2011]99号),按实际拆除面积给予拨付拆除经费。
未能完成当月打违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的,不足部分从下月的拆除量中扣补,扣补部分不予拨付拆除经费。
八、考核计分方法
打违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即考核总分为100分,分两大块。第一块是零新建得分,基准分为100分,按零新建考核内容进行扣分,直至扣完为止,零新建得分占考核总分的70%。第二块是减存量得分,基准分为0分,每月按照各区上报并经市“五大工程”办核实的情况给予计分,最高为100分,超过部分累计为下月得分,减存量得分占考核总分的30%。
考核总分达到70分的,为达标单位,达不到7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
九、考核结果运用
每月对达标单位进行排名,第一名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第二名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不达标单位,不给予拨付打违工作经费,并扣除10万元经费。
对不达标单位,第一个月,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不达标的或者1年中有3个月不达标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在市委常委会上做说明(检讨)。连续3个月不达标或者1年中有6个月不达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十、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