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以集中整治“庸懒散奢贪”问题为契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高效、规范、廉洁、便民”的政务服务宗旨,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入手,通过行政审批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转变审批观念,达到流程更加简化、政务服务质量更高、压缩审批时限40%的目标。
二、深入推进联合审批工作
推动企业市场准入前置事项联合审批,扩大联合审批范围。市政府服务中心针对企业市场准入前置事项审批互为前置、事项审批权限分配复杂等影响审批效率的问题制定《企业市场准入前置事项联合审批实施方案》。市政府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的设立和管理,会同市效能办对联合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凡是涉及两个部门以上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服务中心实施联合审批,按照“一窗受理,通告相关,协同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照”的工作流程运作。
搁置前置条件,同步进行事项审批。参与联合审批的各职能部门接到审核申报材料的通知后,对前置条件约束的事项,按照前置条件全部成立给予受理,直接实施并完成该事项进入本部门后的审批程序。市政府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补充前置条件相关材料,按规定发放事项审批结束后的相关证、照、件。
三、简化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审批环节
有关部门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的大小,分类简化审批立项程序,减少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时间,精简审批前置条件。对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其总投资在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以及其他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项目业主可直接报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申请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审批手续由市发改、国土和规划三个部门实行联合会审制,变外部协调为部门之间内部协调。
四、简化报建、施工审批环节
要优化整合报建、施工审批流程,解决报建、施工审批环节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组织实施联合审批。各相关部门要精减事项申报材料,减少事项审批部门内流转环节,积极配合联合审批。
五、简化海口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事项审批流程
海口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要对已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环节进行梳理,依法简化审批环节,通过审批流程的优化组合,实施联合审批。市级各职能部门认真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按照“最大限度下放”的原则,把更多权项下放到各开发区。各开发区要认真组织力量,接收下放权项,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的条件下,确保所有下放的权项顺利交接,正常审批服务。
六、简化招投标手续
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范围中未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发包方式。优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及计价方式,按公开招标方式遵循择优原则选择投标人。建立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绿色通道”,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七、简化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加大精简建设项目事项申报材料的力度,实行“一表制”审批验收事项。所有建设项目竣工专项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由市政府服务中心负责整合为“联合竣工验收审批表”,涉及竣工验收的所有职能部门通用“联合竣工验收审批表”,不再收取任何申报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竣工专项验收事项审批确需的信息、材料,与对应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实行“信息共享”。市政府服务中心会同市效能办负责现场联合验收和竣工联合验收会议的组织协调,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确保现场联合验收和竣工联合验收会议顺利进行。
八、重点项目用地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要简化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并主动协调服务,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明确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用地全程跟踪督办制度,检查督促项目用地落实情况。
九、重点项目奖励制度
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服务管理,对“竣工投产”和“加快建设”批次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部门对市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建立市重点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好、工程进度快、建设资金按时到位和信息报送制度执行好的所有重点项目统一奖励标准进行不同档次的物资奖励。
十、落实责任制
建立重点项目“六个一”工作机制,强化“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充分利用制度手段整合督办资源,加大督办、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诿、推进不力导致项目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十一、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
一是建立《海口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未列入《海口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不得审批。二是除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外,严禁“两头受理”、“厅外流转”。三是精简事项申报材料,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申报材料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不得随意增加告知外的材料。四是减少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专家评审条件由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提高到5万平方米。五是减少审批环节,环保部门根据地段、地形、地貌、项目规模,加强指导服务,提前明确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取消环评申报预受理环节。六是明确事项审批的依据,水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具体位置,提出是否做水土保持审批的要求。
十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
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认真组织对参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参与,不符合条件的禁止参与。督促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主动公开完成时限、质量保证、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信息。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准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