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2012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已经2012年4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海口市2012年度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981元(含)。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5元。
二、201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075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075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5,710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四、2012年度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230元(含)。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