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2-08-02 16: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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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2012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已经2012年4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海口市2012年度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981元(含)。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5元。

  二、201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075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075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5,710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四、2012年度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230元(含)。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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